17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
(A)須送行政院備查
(B)須送行政院核定
(C)須送立法院備查
(D)須送立法院核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8), B(884), C(166), D(174), E(0) #286950
統計: A(168), B(884), C(166), D(174), E(0) #286950
詳解 (共 5 筆)
#233838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62
1
#232576
「事前監督、實體審查、效力要素」之核定
「事後監督、形式審查、資訊蒐集」之備查
28
3
#2450637
關於錢的要先核定
與錢無關備查
27
0
#903898
地方制度法
|
第 26 條 |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19
0
#5528548
有罰則之自治條例:送上級核定
直轄市送行政院
縣市送中央部會
鄉鎮市送縣政府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