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下列何一原則判斷其合法性?
(A)工作規則集體合意原則
(B)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
(C)工作規則契約合意原則
(D)工作規則法規制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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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46), C(260), D(245), E(0) #286954

詳解 (共 2 筆)

#1272828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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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243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即表示:雇主在具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並確保員工權益之情形下,得單方面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只是在薪資的變更上,法院進一步認為,雇主應具有「高度之必要性」方可藉由單方面變更工作規則之方式降低勞工薪資

資料來源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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