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殺人罪之追訴時效期間為幾年?
(A)20年
(B)10年
(C)15年
(D)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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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9), C(58), D(1044), E(0) #286955
統計: A(196), B(19), C(58), D(1044), E(0) #286955
詳解 (共 5 筆)
#132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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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 |
行刑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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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無期、10↑ |
30年 |
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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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滿10 |
20年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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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滿3 |
10年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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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拘役、罰金 |
5年 |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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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75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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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272
| 第 80 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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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377
D選項已修法請協助補上但書。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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