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下列何一原則判斷其合法性?
(A)工作規則集體合意原則
(B)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
(C)工作規則契約合意原則
(D)工作規則法規制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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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3089), C(992), D(960), E(0) #223222

詳解 (共 4 筆)

#596339
台北地方法院86年勞訴字第64號判決即表示:「雇主以工作規則單方對於勞動條件為不利益之變更時,原則上固不受允許,但如不利益變更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時,亦能拘束反對變更之勞工。特別是對工資、退休金等重要的權利、勞動條件為不利益變更時,更須具備『高度之必要性』,於具體事件中,應考慮企業經營狀況之低迷、經營環境是否惡化至改革薪資制度有其必要性、變更後對勞工經濟上不利益之程度、相關其他待遇之改善等一切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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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11

(一) 查工作規則之修改,如認僅屬雇主之權限,勞工全無拒絕之權利,未免忽視勞工權益;反之,若認工作規則不利益之變更,非經勞工同意對勞工全不生效力,將造成勞動條件不統一及雇主經營管理上之困難。自應認雇主仍得在具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性,並確保員工權益之情形下,單方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除此之外,即應獲得已有既得利益勞工之同意,以兼顧勞工之權益保障及雇主之經營管理。(參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二) 按雇主訂定規範員工之工作條件之工作規則,既為雇主為統一工作條件及服務規律所訂定,依現今社會之情形觀之,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而決定,已成為勞工與雇主間均有合意之一種事實上習慣,工作規則即因而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均當然適用工作規則,除非當事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為保護勞工之利益及兼顧雇主經營管理之必要,雇主單方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如雇主所為之不利益變更,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例外地亦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參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70號、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台灣高等法院88年勞上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勞上易字第26號等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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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507
Key word是"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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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731
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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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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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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