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憲法第16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下列何者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A)三級三審
(B)正當法律程序
(C)職權進行主義
(D)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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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7104), C(69), D(637), E(0) #223210

詳解 (共 10 筆)

#434504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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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92
574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修正提高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時,當事人於法律修正生效後,始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者,原則上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並非法律溯及適用。惟第二審判決後,上訴期間進行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修正提高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致當事人原已依法取得上訴權,得提起而尚未提起上訴之事件,依新修正之規定而不得上訴時,雖非法律溯及適用,對人民之信賴利益,難謂無重大影響,為兼顧公共利益並適度保護當事人之信賴,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判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而依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仍得上訴」,以為過渡條款,與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抗字第一七四號判例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有增加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以其聲明不服之判決,係在增加前為之者,始依原定額數定其上訴之准許與否。若其判決係在增加後為之者,縱係於第三審法院發回後所為之更審判決,皆應依增加後之額數定其得否上訴。」乃在闡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之內容,與上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自難謂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與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亦均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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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35
因為不一定會三審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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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176




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核心內容? 
(A)訴訟審級制度 
(B)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C)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院救濟 
(D)提起上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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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9277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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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458

●職權進行主義

由法官負責蒐集證據、調查證據,並主導審判,積極指揮訴訟程序。

●當事人進行主義

由被告、檢察官各對其所主張之事實負擔證據的蒐集、調查義務。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調查活動由當事人(被告及檢察官)主導,法院僅於事實真相有待澄清、維護公平正義、被告重大利益時才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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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823
(C)現行已改採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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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639
阿 是三級二審  看錯了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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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179
職權進行主義 合於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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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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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1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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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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