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具結,不限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亦包含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
(B)所謂「虛偽之陳述」,包含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陳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
(C)以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
(D)若虛偽陳述事項雖與案情有關,但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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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97), C(432), D(955), E(0) #267757
統計: A(230), B(97), C(432), D(955), E(0) #267757
詳解 (共 5 筆)
#2718635
(A)所謂具結,不限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亦包含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 →限定證人、鑑定人、通譯
(B)所謂「虛偽之陳述」,包含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陳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 係指證人對於所知實情故作虛偽之陳述而言
(C)以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
(D)若虛偽陳述事項雖與案情有關,但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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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785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0年台上字第7010號
刑法上偽證罪之成立,以證人具結為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縱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仍不負偽證罪責,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86條第4款、刑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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