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該法?
(A)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B)甲、乙兩人均自認為人公正,處事坦蕩,任何往來都是清者自清,不需擔心任何問題
(C)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 變更使用申請案
(D)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小舅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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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21), C(0), D(6), E(0) #3875987

詳解 (共 1 筆)

#7556969

這題背後的立法核心邏輯在於「防腐(防止利益輸送)」與「效率與公平(保障人民正常締約權利)」之間的權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稱利衝法)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私下將政府的資源、標案或職缺塞給自己的親人(即關係人),也就是俗稱的「利益輸送」或「裙帶關係」。

  1. 為什麼 (A) 合法?——「程序透明」重於「絕對禁止」

• 原始痛點: 如果完全禁止公職人員的親屬承包政府標案,雖然能徹底防弊,但會過度剝奪這些關係人在市場上正當競爭的權利(例如小舅子本身可能是一家優良的營造商,卻因為姊夫當官而永遠不能投標政府工程,並不公平)。
• 修正邏輯(合法的條件): 法律在修法後改採「陽光法案」的透明化邏輯。只要滿足兩個鐵律,就可以交易:

  1. 招標程序必須「公開公平」: 走《政府採購法》的公開招標(例如上網公告、大家都能來投標,而不是限制性招標或私下議價),確保機關沒有量身打造標案。

  2. 必須「事前揭露、事後公開」: 關係人乙在投標時,必須主動在文件上據實表明身分(事前揭露);機關決標後也必須依法將關係人身分公開(事後公開)。這招是為了讓評選委員以及社會大眾張大眼睛監督,防範評選過程中有人放水。

• 結論: 當程序已經做到基本面上的完全透明、且經過公開競爭時,法律就推定這場交易受到公眾監督,公權力介入私下操弄的空間極低,因此不違反利衝法。
• (A) 正確(不違反該法):
雖然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原則上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機關進行交易行為,但同條項第 3 款設有例外規定。如果該交易是「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投標」,且關係人主動於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即符合法律允許的例外情形。

  1. 為什麼 (B) 違法?——「法律是客觀規範」而非「主觀道德」

• 防弊邏輯: 法律處罰的是客觀的「行為」與「潛在的利益衝突風險」,而不是去審查、考驗一個人的主觀內心世界。
• 為什麼不能清者自清:
利衝法屬於「構成要件制度」。只要公職人員與關係人之間發生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例如未經公開程序交易或未依法申報),就直接構成違法。法律不會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我相信我自己很清白、很公平」就免除行政責任。
• 結論: 如果每個人都可以用「我為人公正坦蕩」來當作違法的免死金牌,那利益衝突迴避機制將形同具文,徹底失去防弊效果。
• (B) 錯誤(違反該法):
本法屬於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只要客觀行為符合處罰要件(如未依法迴避、違法進行利益輸送等)即會受罰,不能以主觀自認公正、處事坦蕩或「清者自清」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

  1. 為什麼 (C) 違法?——「禁止不當影響力」

• 防弊邏輯: 公職人員的親屬因為特殊的身分關係,很容易對機關內部的基層公務員產生無形的制度威脅或人情壓力。
• 邏輯拆解:
小舅子乙名下有農地想要變更使用(這涉及巨大的財產大利益),他如果不走正常申請、審查程序,而是跑去跟姊夫甲的服務機關承辦人「請託關說」,承辦人可能會礙於甲是長官或同事的面子而放水。
• 結論: 為了保護基層公務員不受特權階級或裙帶關係干擾,利衝法嚴格禁止關係人利用身分去進行任何請託關說,藉此維持行政的中立與純潔。
• (C) 錯誤(違反該法):
依據本法第 13 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1. 為什麼 (D) 違法?——「嚴格禁止人事任用私有化」

• 防弊邏輯: 政府機關的職缺是「國家公器」,必須遵循拔擢賢能、公開競爭的原則,絕對不能變成公職人員做人情、照顧家族的「私產」。
• 邏輯拆解:
不論受監督機關的職缺是正職、約聘僱還是臨時工,只要甲利用自己的監督權限(例如:利用職務權力「要求」受我監督的下屬聘用我小舅子),就是將公權力轉化為「人事任用的利益」輸送給親屬,這是利衝法最嚴厲禁止的典型違法行為。
• 結論: 只要沾到「人事任用利益」,法律一律採取最嚴格的禁止態度,完全沒有放寬的空間。
• (D) 錯誤(違反該法):
依據本法第 12 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二親等以內的小舅子,屬於典型圖利關係人「人事任用利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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