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幾個月者,不予遞補?
(A)6 個月
(B)9 個月
(C)12 個月
(D)7 個月。
統計: A(154), B(4), C(2), D(0), E(0) #3875995
詳解 (共 1 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 6 個月者,不予遞補。
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6 個月。
一、 立法邏輯與實務考量
法律設定「6 個月」的停損點,並非憑空而來,而是通盤考量「國外重新引進」與「國內轉換承接」兩種實務樣態,在行政資源、勞資權益與本國就業市場間取得平衡:
-
行政與招募成本不符經濟效益(雇主與政府維度)
• 國外引進: 繁雜的法定程序(招募、選工、簽證、體檢、入境)需耗時 2 至 3 個月。若餘期不足 6 個月,移工入境後僅剩 2、3 個月可工作,雇主卻需負擔全額的引進規費與仲介費,完全不具經濟實益。
• 國內承接: 雖然承接可在 1 至 2 週內快速上工,但因遞補性質是「原聘僱許可的延續」,若餘期太短,雇主剛辦完繁瑣的聘僱登記與教育訓練,隨即又要面臨期滿行政程序,造成行政資源虛耗。
-
移工生涯穩定度與權益保障(勞工維度)
• 移工來台或在台轉換通常需支付一定的期滿規費或涉及海外借貸。
• 若允許遞補「極短期」的空缺(例如只剩 2 個月),該移工承接或入境後馬上被迫面臨期滿、必須再度轉換或出境的窘境,導致其無法獲得穩定的工作所得。
• 風險控管: 所得無法打平開銷時,將大幅增加移工因經濟壓力而選擇失聯(逃跑)或轉為非法黑工的涉險誘因。
-
本國勞工就業市場的保護(補充性原則)
• 我國引進移工之核心為「補充性原則」,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
• 6 個月以下的短期或臨時性人力缺口,在法規邏輯上,應優先透過國內就業市場調度(如:透過公立就服機構媒合本國短期求職者、臨時工,或運用政府就業獎助措施)來填補,避免雇主過度依賴外籍勞動力。
二、 核心補充:家庭看護工的「照顧不中斷」特別條款
針對上述因「餘期不足 6 個月」或「等待期過長」導致弱勢家庭陷入照顧空窗的困境,法規於 2023 年(民國 112 年)5 月 進行了人道主義的重大修正:
• 失聯等待期大幅縮短:
• 產業移工: 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需滿 3 個月 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
• 家庭看護工: 縮短為滿 1 個月 未查獲即可申請遞補(於航空站或收容單位失聯者更可「立即」申請)。
• 打破 6 個月限制(豁免條款):
• 依《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家庭看護工 因「罹患嚴重傷病」或「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報後,不受「所餘期間不足 6 個月不予遞補」之限制。
• 法理邏輯再優化:
立法者區分了「產業缺工(影響經濟實益)」與「家庭照顧(攸關生命健康與剛性需求)」。對家庭看護工採取放寬與豁免,打破了純粹的經濟效益邏輯,體現了人道照顧與社會福利的立法關懷。
三、 總結
法律設定 6 個月門檻,是為了避免「雇主不划算、移工賺不到錢、行政資源浪費」的三輸局面。然而,2023 年的修法針對家庭看護工給予豁免,正是在「行政效益」與「人道照顧」之間,做出了最進步的法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