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提供之資訊有該當於第 18 條限制公開事由時,機關均不予公開
(B)請求提供之資訊涉及特定個人隱私時,應先通知該特定人表示意見
(C)對行政機關否准提供政府資訊之決定,應提起抗告
(D)外國人原則上不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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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290), C(55), D(81), E(0) #3210062
統計: A(187), B(1290), C(55), D(81), E(0) #3210062
詳解 (共 4 筆)
#6093207
(B)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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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或 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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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願)
(D)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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