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發行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因內容虛偽、隱匿而致生損害善意相對人者,其民事制度採下列何種
責任?
(A)單獨賠償責任
(B)區別賠償責任
(C)連帶賠償責任
(D)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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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 C(1458), D(118), E(0) #2555065
統計: A(35), B(6), C(1458), D(118), E(0) #2555065
詳解 (共 2 筆)
#5431926
證券交易法 第 32 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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