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若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紀錄者,要多久後方可擔任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
(A)1 年後
(B)2 年後
(C)3 年後
(D)5 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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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4), C(385), D(89), E(0) #3377898

詳解 (共 3 筆)

#6293186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53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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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892
山寨(3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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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8101
證券交易法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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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05185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       第 5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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