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6歲的美美在網路上和一位30歲網友相談甚歡,對方表示可以給她高額報酬,但條件是要拍攝幾張「比較性感的照片」傳送過去。根據兒少性剝削的定義,這樣的行為可能屬於哪一種類型?
(A)美美有身體自主權,自己拍攝性感照傳給對方不涉及違法
(B)屬於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C)這是美美主動同意的行為,不涉及違法
(D)只有實際發生性交才算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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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73), C(3), D(0), E(0) #3432348

詳解 (共 3 筆)

#6397636
只要對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以報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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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360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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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298
  • 身體自主權:我可以決定誰可以碰我、怎麼碰我。(我的身體,我說了算)
  • 關於性行為:
    • 16歲以上具性自主權→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 14歲以下,即便合意,也禁止性行為(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 若雙方皆滿14歲、未滿18歲的合意性行為,則適用兩小無猜條款(第 227-1 條,18 歲以下的行為人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 關於性行為的資料參考:喆律法律事務所千爾德教學資訊網
  • 兒少性剝削:利用未滿18歲兒少從事與性有關的行為、影像或交易,以獲取利益或滿足他人性需求,即屬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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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題目本身,16歲的美美雖具有身體自主權,但未滿18歲,他人透過高額報酬換取美美照片則觸犯「兒少性剝削」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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