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3.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未被發覺前,自行申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裁判者,稱為:
(A)投案
(B)自白
(C)到案
(D)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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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98), C(9), D(6083), E(0) #269363
統計: A(132), B(198), C(9), D(6083), E(0) #269363
詳解 (共 6 筆)
#5367235
投案:已被發現犯罪事實
跟自首相反,「投案」是犯罪事實已經被發現之後才主動到案,所以並不能適用《刑法》第62條的減刑事由,也不是《刑事訴訟法》上所使用的用語,頂多只能以《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行為人的品行、態度做為科刑時的參考。
【法律小教室】「投案」與「自首」有何不同?犯人自首一定可以獲得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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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011
自首而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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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736
法律上沒有投案這個用詞ㄅ 這是民間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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