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甲男受僱於某登山協會擔任登山嚮導員,並與該登山協會簽訂正式契約。某日,甲被該登山協會分派擔任某國小教師登山健行活動之嚮導,恰巧遇見昔日見異思遷而與他人結婚之前女友乙來參加該登山活動,甲一見乙,憶起昔日被乙拋棄之傷痛,乃思殺害乙而洩恨之心,於是利用帶隊嚮導之便,將乙引至山崖邊照相,心想乙將會失足摔落,乙果如甲所料,跌落山下,導致重傷之結果。試問:甲成立何罪?
(A)傷害致重傷罪
(B)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C)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D)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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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70), C(277), D(1429), E(0) #267911

詳解 (共 5 筆)

#1240368
1.構成要件該當271第二項殺人未遂(前審查:271有處罰未遂)
主觀上:故意
客觀上:著手-學說上分{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主觀說、主客觀混合說}
若採主客觀混合說,以行為人主觀犯罪計畫為主,輔採實質客觀說之行為人對客體法益侵害有直接危險密切關聯
(可否主張義憤殺人?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以為,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

2.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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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269
主觀,乃思殺害乙而洩恨之心。 惟客觀上僅產生重傷結果而未死,為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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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034
殺害+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雖未達既遂,以未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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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312

依題所示,有故意殺人之知與慾,論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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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85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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