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警察於公共場所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下列何者未明定?
(A)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B)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C)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拍觸身體檢查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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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8), C(21), D(2951), E(0) #313240

詳解 (共 1 筆)

#27765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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