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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 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 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B)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 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 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 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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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茵 高一上 (2018/04/2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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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一下 (2019/08/18)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3F
楊青岳 (2019/09/26)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F
林駿宜 高三上 (2021/01/27)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委會就公寓大 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 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