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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 述,何者錯誤?
(A)應設專戶儲存
(B)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C)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D)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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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0)
  1.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2. 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3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 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