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委會]就公寓大 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 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