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地上權之終止事由?
(A)地上權人欠租達 2 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繳租,期滿而仍未支付者
(B)地上權人違反土地約定之使用方法,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C)地上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必要者
(D)當事人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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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92), C(868), D(92), E(0) #884552

詳解 (共 9 筆)

#1378012
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無存續之必要),不得請求免除(終止地上權)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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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90
第 836 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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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39

A:

第 836 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B:

第 836-3 條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 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

C: 反面解釋

第 837 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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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468
(一)民法§836Ⅰ規定:「地上權人積欠...
(共 3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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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35
請問837怎麼反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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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155
B選項: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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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057
C,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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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832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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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314

(C) 非法定終止事由(正確答案)

  • 解析: 根據民法規定,地上權並不會因為「主觀上認為無存續必要」就自動終止或讓地主有權終止。

  • 例外情況: 只有在 《民法》第 833-1 條 規定,如果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工作物(建築物)已經滅失,法院可以因當事人的聲請,參考建築物種類、性質及經過時間等因素,裁定是否終止。但「無存續必要」並不是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直接主張的法定終止權。

(A) 欠租達 2 年總額(法定終止事由)

根據 《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 注意點: 必須先經過定期催告。這與租賃權的規定類似,是為了保障地主的收益權。

(B) 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法定終止事由)

根據 《民法》第 836-2 條

「地上權人應依約定之方法使用土地... 地上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 解析: 例如約定用來蓋住宅,結果地上權人拿來開工廠污染土地,地主阻止無效後可以撤銷。

(D) 約定終止事由(私法自治)

  • 解析: 法律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初設定地上權時,契約中明訂了某些條件(例如:若地上權人破產、或土地經政府變更地目等)作為終止事由,則該事由發生時,土地所有人得主張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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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19
未解鎖
地上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必要者 地上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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