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地上權之終止事由?
(A)地上權人欠租達 2 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繳租,期滿而仍未支付者
(B)地上權人違反土地約定之使用方法,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C)地上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必要者
(D)當事人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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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92), C(868), D(92), E(0) #884552
統計: A(175), B(92), C(868), D(92), E(0) #884552
詳解 (共 9 筆)
#1378012
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無存續之必要),不得請求免除(終止地上權)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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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90
| 第 836 條 |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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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39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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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35
請問837怎麼反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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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155
B選項: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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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057
C,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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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314
(C) 非法定終止事由(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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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民法規定,地上權並不會因為「主觀上認為無存續必要」就自動終止或讓地主有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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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 只有在 《民法》第 833-1 條 規定,如果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工作物(建築物)已經滅失,法院可以因當事人的聲請,參考建築物種類、性質及經過時間等因素,裁定是否終止。但「無存續必要」並不是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直接主張的法定終止權。
(A) 欠租達 2 年總額(法定終止事由)
根據 《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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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點: 必須先經過定期催告。這與租賃權的規定類似,是為了保障地主的收益權。
(B) 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法定終止事由)
根據 《民法》第 836-2 條:
「地上權人應依約定之方法使用土地... 地上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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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例如約定用來蓋住宅,結果地上權人拿來開工廠污染土地,地主阻止無效後可以撤銷。
(D) 約定終止事由(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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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律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初設定地上權時,契約中明訂了某些條件(例如:若地上權人破產、或土地經政府變更地目等)作為終止事由,則該事由發生時,土地所有人得主張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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