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屬所有權取得時效之中斷事由?
(A)占有人變為他主占有之意思占有
(B)占有人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C)占有人變為惡意或有過失占有
(D)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訴請返還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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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5), C(155), D(74), E(0) #3164079
統計: A(85), B(25), C(155), D(74), E(0) #3164079
詳解 (共 3 筆)
#5965095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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