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地政士開業執照效期及換照的敘述,何者正確?
(A)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 2 年
(B)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 3 年
(C)地政士於換發開業執照時,須檢附原效期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 30
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D)地政士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 5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之證
明文件,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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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295), D(45), E(0) #1568936
統計: A(10), B(10), C(295), D(45), E(0) #1568936
詳解 (共 2 筆)
#6248308
(A)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 2 年>四年
(B)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 3 年>四年
(C) 地政士於換發開業執照時,須檢附原效期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 30 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D) 地政士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 5 年內完成專業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之證 明文件,重行申領開業執照>四年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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