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地價調查估計劃分地價區段時,下列何者非屬劃為同一 地價區段之要件?
(A)地價相近
(B)地段相連
(C)地目相同
(D)情況相同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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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8), C(202), D(88), E(0) #1568939

詳解 (共 3 筆)

#2455705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劃分地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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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615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 劃分地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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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026
第 18 條
1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 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 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 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 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2 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 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 段。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 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
3 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 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 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 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4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 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5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 ,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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