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特種基金之規定,何者錯誤?
(A)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B)將全部歲入、歲出編列於總預算中之特種基金,其預算為總預算
(C)將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D)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預算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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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25), C(14), D(18), E(0) #593424

詳解 (共 1 筆)

#1241933
第 17 條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第 18 條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第 19 條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 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0 條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21 條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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