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優惠期之規定,何者錯誤?
(A)效果係將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不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之先前技術,非僅適用於「新穎性」
(B)公開事實之行為主體,包含了申請人之前權利人,如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 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
(C)申請人為兩人時,公開行為無須共同為之,縱然一申請人之公開行為未取得另一申請人同 意,仍屬於「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的情事
(D)因「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致有多次密切關聯之公開事實,申請人仍須於最晚之 公開事實後 12 個月內申請專利,方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