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優惠期之規定,何者錯誤?
(A)效果係將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不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之先前技術,非僅適用於「新穎性」
(B)公開事實之行為主體,包含了申請人之前權利人,如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 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
(C)申請人為兩人時,公開行為無須共同為之,縱然一申請人之公開行為未取得另一申請人同 意,仍屬於「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的情事
(D)因「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致有多次密切關聯之公開事實,申請人仍須於最晚之 公開事實後 12 個月內申請專利,方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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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3), E(0) #3298119
統計: A(0), B(1), C(0), D(3), E(0) #3298119
詳解 (共 1 筆)
#6871793
(D).專利法第 22 條 :
1.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3.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4.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
規定。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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