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主管機關發現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將該兒童或少年暫時安置於下列何種單位?
(A)關懷中心
(B)中途學校
(C)短期收容中心
(D)兒童少年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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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552), C(122), D(106), E(0) #613304

詳解 (共 10 筆)

#899198

關懷中心:避免淪入色情場所

急短:有性交之虞

中途: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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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934

新法僅存[中途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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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53
補充樓上: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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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976
第19條(審前報告之裁定)【相關罰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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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81

第 12

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 15

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聯合稽查小組或第六條之任務編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

 

第 16

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除有下列情形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一、該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二、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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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9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15條 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聯合稽查小組或第六條之任務編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並於 二十四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 第九條之人員或他人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管機關發現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將該兒童或少年暫時安置於其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 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自行求助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保護、安置或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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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651
此提已修法建議將 B給為中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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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996
原本題目:18 主管機關發現兒童或少年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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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702
此題已修法,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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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72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講的是中途學校,並無''中途之家''用語 

建議B修正為中途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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