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
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
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 9 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何?
(A)不得少於一個月
(B)不得少於三個月
(C)不得少於六個月
(D)由縣市政府依財務狀況自行核處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