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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6865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6865

年份:106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1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 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 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 9 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何?
(A)不得少於一個月
(B)不得少於三個月
(C)不得少於六個月
(D)由縣市政府依財務狀況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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