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得申請退還原繳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不包含下列何者?
(A)自耕農業用地
(B)自用住宅用地
(C)公共設施保留地
(D)自營工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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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35), D(1), E(0) #912821

詳解 (共 1 筆)

#1566087

土地稅法  35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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