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申請改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非經申請人同意,戶政機關不得將改名情事通知任何人
(B)限由本人提出申請
(C)申請人配偶之戶籍資料亦應一併修改
(D)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未易科罰金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5 年內,不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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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10), C(1122), D(47), E(0) #1915145
統計: A(30), B(110), C(1122), D(47), E(0) #1915145
詳解 (共 5 筆)
#3254755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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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284
姓名條例第12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依同時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姓名條例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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