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從事性交易的兒童與少年,法院認為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 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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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57), C(671), D(98), E(0) #1366862
統計: A(158), B(157), C(671), D(98), E(0) #1366862
詳解 (共 2 筆)
#1622683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 並安全遣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被害人施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 輔導。但有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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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947
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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