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若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對於某一案件無審判權,其應如何處置?
(A)以裁定命其補正
(B)以判決駁回其訴
(C)以判決諭知不受理
(D)以裁定駁回其訴,並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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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93), C(388), D(8261), E(0) #195895
統計: A(38), B(193), C(388), D(8261), E(0) #195895
詳解 (共 6 筆)
#463956
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駁回:
一、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別有規定從其規定。 二、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三、原/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代理權有欠缺。 六、逾起訴法定期限。 七、已起訴之事件,於繫屬中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又提。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第 12-2 條 |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 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 |
訴願程序「不合法」→不受理
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行政訴訟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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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55
實體→判決
程序→裁定
因為題目視為一種程序的進行,所以用裁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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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919
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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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00
why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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