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其中關於「從一重處斷」之法定刑輕重之比較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同種之刑,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為重
(B)最重主刑相同者,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有選科主刑者為重
(C)最重主刑相同者,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D)最重主刑相同者,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無選科或有併科為重之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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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2531), C(435), D(712), E(2) #159214

詳解 (共 10 筆)

#125010

刑法35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
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
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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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993

~詳細說明如下:


一、所稱「同種之刑」,是指刑的「種類」,依刑法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刑可分為 「主刑」及「從刑」,主刑又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而從刑又分為「沒收」、「褫奪公權」、「追徵、追繳或抵 償」。此處所謂的「同種之刑」亦即,「死刑」與「無期徒刑」不同種,「有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同種,「有期徒刑」與「拘役」不同種等。


而在罪的輕重判斷時,以罪的「法定刑」為判斷基礎,如果「法定刑」都是科以「有期自由刑」,假設A罪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B罪是「3年以上10 年以下」,而C罪是「1年以上10年以下」,D罪是「7年以下」時,則最高度之較長較多者為重,因此A、D二罪之最高度均為7年,而B、C罪的最高度均 為10年,因此B、C二罪比A、D二罪重。


最高度相等時, 以最低度較長較多者為重,意思是,例如B、C二罪的最高度均為10年,但B罪的最低度是3年以上,而C罪最低度是3年以上,因此B罪重於C罪;而A、C 二罪的最高度均為7年,而A罪最低度是1年以上,D罪沒有最低度,也就是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至少二個月,刑法第33條第3款參照),因此A罪比D罪重。 也就是說,這四罪的重輕順序為:B>C>A>D。


 二、 所謂的「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也就是說,法定刑中出現數種主刑時,以最重主刑為斷,例如,E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則其最重主刑為「死刑」,因此若F罪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12年以上有期徒刑」,則雖然有期徒刑比E罪重,但因為沒有「死刑」,因此仍是比E罪 輕。

而當最重主刑相同時,參酌下列標準,所謂的「有無選科主刑」的意思是,例如,E罪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G罪為「死刑」,則雖然二罪的最重主刑均為「死刑」,但E罪有其他的主刑(即「有 選科主刑」),如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G罪沒有其他的主刑(即「無選科主刑」),因此無選科主刑的G罪比有選科主刑的E罪


而所謂的「併科」,通常是自由刑連帶罰金刑時會出現,意思是除了自由刑外,可以一併科處罰金刑,例如,H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 元以下罰金」,而I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元以下罰金」。則H罪「沒有併科」,因此只能就「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三種主刑中為選擇,而I罪「有併科」,因此除了可以就「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三種主刑中為選擇外,還可以選擇「有期徒刑+罰金」或「拘役+ 罰金」的選擇。因此,有併科主刑的I罪比沒有併科主刑的H罪


第三款所謂的「次重主刑同為選科或併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有個前提,就是「最重主刑相同」!其判斷標準如同前二項的標準,也就是次重主刑的輕重比較,其標準與最重主刑的判斷相同,依刑法第35條第1、2項規定定之。


 

[以上內容由奇摩知識家-自由的律師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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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341

既然要重的,不能選科的主型當然比較重(譬如, 當然不容許您選科罰金囉)...

併科的話,當然併越多越重越好.....

不死背,靈活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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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25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這個意思指的是當兩罪的主刑各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唯一死刑時,

以唯一死刑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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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53
(A)最長之刑相同 就比看誰最短之刑比較重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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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126
無選科,表「無選擇餘地」,之前未修法之唯...
(共 1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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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602

35條

口訣

無選科/有併科/重主刑

         

 

我只記有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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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74
>< 比國文還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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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994
刑法第 35 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 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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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26
(B)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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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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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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