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其中關於「從一重處斷」之法定刑輕重之比較標準,下列何者不正確?
(A)同種之刑,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為重
(B)最重主刑相同者,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有選科主刑者為重
(C)最重主刑相同者,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D)最重主刑相同者,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選科或併科之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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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75), C(51), D(74), E(0) #267912

詳解 (共 1 筆)

#591844

刑法第35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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