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其中關於「從一重處斷」之法定刑輕重之比較標準,下列何者不正確?
(A)同種之刑,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為重
(B)最重主刑相同者,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有選科主刑者為
(C)最重主刑相同者,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
(D)最重主刑相同者,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選科或併科之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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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45), C(57), D(86), E(0) #268876

詳解 (共 3 筆)

#433235

35條(主刑之輕重標準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33條(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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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674
無選-重。有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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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727

最重主刑相同者,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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