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從刑?
(A)沒收
(B)抵償
(C)褫奪公權
(D)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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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 B(158), C(7338), D(254), E(0) #2017495
統計: A(662), B(158), C(7338), D(254), E(0) #2017495
詳解 (共 10 筆)
#3628854
從刑:
本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而已(刑§36),原本屬於從刑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已被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與刑罰、保安處分有別。
資料出處: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88%91%E7%BD%B0-1/%E5%85%AC%E8%81%B7%E8%80%83%E8%A9%A6/74874cf7-fdac-4edd-979c-e334836de39e
162
2
#3686383
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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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1
從刑
褫奪公權
褫奪公務員及公職候員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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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998
褫奪公權是從刑,不能當公務員,不能當公職候選人。但是可以投票! 你看陳水扁那位人士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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