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之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強制執行準用下列那一種規定?
(A)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B)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C)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D)行政程序法本身之強制執行規定
統計: A(701), B(1465), C(2962), D(917), E(0) #630300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得準用何種法律之規定?
(A)民事訴訟法
(B)行政訴訟法
(C)刑事訴訟法
(D)強制執行法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8333
答案:B
7F |
A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八編-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四章-及時強制
強制執行法-民事強制執行事務 行政程序法-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破題~法條融會貫通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第8篇章 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第8篇章 強制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
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程序走完之後才進入訴訟 , 目的是為了取得執行名義 , 接著決定如何執行。
所以行政程序法才會規定強制執行須看行政訴訟法內如何規定。
更切確來說,這一題是在考 , 強制執行之篇章 , 是在行政程序法或是行政訴訟法?
也可以進一步了解,原來除了行政執行法以外,行政訴訟法也有強制執行的初步規定,具體規定在行政執行法或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機關
第 1 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強制執行法 ~法院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
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行政執行法 -> 第四章 即時強制;
| 第 148 條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本質:
1.行政處分
2.行政契約
3.法規命令
4.行政規則
5.行政計畫
6.行政指導
TO #米花:
依據行政訴訟法§306:「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所以法條有規定的就從其規定;例如本題行政契約之執行,就有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希望有幫助到妳。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係鑑於行政契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者,不論係行政機關或人民,他方均須提起訴訟,經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始得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惟為求迅速履行契約,早日實現公益,避免訴訟曠日廢時,爰於本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準此,依本條項規定之執行名義既係該行政契約,則契約內所約定執行之內容倘涉及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其金額或數量自應確定或可得確定;倘係涉及其他給付者,亦應特定,俾便債務人得明確預見所應負擔之義務範圍,以及嗣後依據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採取具體強制執行措施時,其執行之客體與數額得以具體明確,以利執行程序之迅速進行。
資料來源http://www.personnel.ndhu.edu.tw/files/14-1022-34302,r1350-1.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