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教師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教育人員聲譽,任教學校處分不續聘,並禁止終身再任教職
者,最主要違反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A)誠實信用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優越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3), B(10186), C(502), D(66), E(0) #630303
統計: A(343), B(10186), C(502), D(66), E(0) #630303
詳解 (共 9 筆)
#923837
因為問題點是在探討處分機關也就是學校依據的「法條」做出的處分是否過重了。教師法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所以與C跟D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優越原則並無涉。原處分機關一切按照法律下處分也與A的誠實信用原則無涉。以上參考自大法官釋字702號。
71
0
#1398542
因為584說那些罪都是頗重大的,有嚴重威脅到乘客的生命安全之虞
舉例:如果你是女性,跟一個犯過強制性交的司機關在一個密閉空間,你不覺得可怕嗎?
14
0
#1208274
只是行為不檢就要禁止終身再任教職 ,執法過當了⋯應給予自我改正的機會。
12
1
#1325817
如果換成是計程車司機....釋字584說是符合比例原則
可憐的司機....都沒有再給他一次機會
8
3
#913316
釋字第 702 號
5
0
#909943
怎麼不是A???求解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