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教師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教育人員聲譽,任教學校處分不續聘,並禁止終身再任教職 者,最主要違反下列何項法律原則?
(A)誠實信用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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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10186), C(502), D(66), E(0) #630303

詳解 (共 9 筆)

#923837
因為問題點是在探討處分機關也就是學校依據的「法條」做出的處分是否過重了。教師法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所以與C跟D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優越原則並無涉。原處分機關一切按照法律下處分也與A的誠實信用原則無涉。以上參考自大法官釋字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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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542
因為584說那些罪都是頗重大的,有嚴重威脅到乘客的生命安全之虞
舉例:如果你是女性,跟一個犯過強制性交的司機關在一個密閉空間,你不覺得可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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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978
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者:明顯過重(不符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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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274
只是行為不檢就要禁止終身再任教職 ,執法過當了⋯應給予自我改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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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378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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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382
系爭規定二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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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817
如果換成是計程車司機....釋字584說是符合比例原則

可憐的司機....都沒有再給他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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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16
釋字第 7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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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43
怎麼不是A???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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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5997
未解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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