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僱傭契約為一諾成契約
(B)僱傭契約可分為定期限與未定期限
(C)僱用人對受僱人負有保護之義務
(D)僱用人得因受僱人工作能力不佳而拒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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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132), C(136), D(9237), E(0) #630310
統計: A(359), B(132), C(136), D(9237), E(0) #630310
詳解 (共 10 筆)
#944050
(A)諾成契約 = 不要物契約 踐成契約 = 要物契約
(B)第482條(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C)第483條之1(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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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559
民法第482條:「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契約是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為目的,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亦即勞動力受雇主之支配,與承攬是以服勞務為其手段而完成一定之工作不同。在僱傭契約中,僱用人之主要義務為給付報酬,縱使受僱人提供之勞務未達到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需給與受僱人報酬。僱傭契約之舉例: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亦屬僱傭契約。於此種僱傭關係,為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工,易發展出所謂的勞動契約,故對勞動契約之終止設有特別規定(勞動基準法),並以之為基礎建構勞動法
參考資料:天秤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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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48
諾成契約
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
要物契約
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要式契約
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民法第73條),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民法第760條)、兩願離婚之協定(民法第一○五○條),均應以書面為之。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
非要式契約
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方式,債法上的契約大抵屬此類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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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389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 ,是指除當事人合意外,還以交付標的物作為成立要件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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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952
D打掃阿姨掃得不如預期還是得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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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934
(C)僱用人對受僱人負有保護之義務
有人可以解釋這個選項為何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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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9030
1、不要物(諾成)契約:買賣、租賃、僱傭、贈與
2、要物契約:使用租賃、消費借貸、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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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942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3-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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