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時效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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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2), B(577), C(83), D(3554), E(0) #630318
統計: A(1052), B(577), C(83), D(3554), E(0) #630318
詳解 (共 10 筆)
#1668869
1.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2. 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3.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19185-%E6%8A%97%E8%BE%AF%E6%AC%8A%E6%A6%82%E8%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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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843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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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712
不安抗辯權例子:
榮化管線事件之後,與他們往來的物料商因為怕對方倒閉,要求爾後交易都用現金支票or提供擔保,避免收不到錢恐懼感
榮化管線事件之後,與他們往來的物料商因為怕對方倒閉,要求爾後交易都用現金支票or提供擔保,避免收不到錢恐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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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50
民法第265條:「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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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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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235
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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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234
何謂「時效抗辯」?顧名思義,就是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抗辯理由。時效抗辯的立法理由為「權利經一定期間不行使,為確保交易的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若仍使該權利永久存在,將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所以,時效抗辯也稱之為「消滅時效抗辯」,簡稱為「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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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103
先訴抗辯權又稱為 檢索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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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437
不安抗辯權: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5條定有明文。例如甲公司發包請你乙營造公司建築房屋,乙蓋到一半,遇到大環境不景氣,房市下跌,又被別人跳票,甲公司財產快速減少。此時,乙可以以甲可能有倒閉之虞,依據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權,要求甲提出對待給付先付乙錢或提供擔保,否則拒絕繼續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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