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
(B)明知違背法令
(C)間接圖他人不法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統計: A(5212), B(319), C(675), D(379), E(0) #630325
詳解 (共 10 筆)
第六條(貪污罪(三))
(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A)應改為=>對於主管監督事務
刑法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類似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答:B
(A)本罪為結果犯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X)間接故意
(C)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D)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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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NO131.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題:
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圖利罪要件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圖利 (B)公務員明知所圖之利益違背法律
(C)公務員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之行為
(D)不問自己或他人實際上有無獲得利益
50.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明知違背自治條例
(B)利用法定職權
(C)要求或期約特定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4項:{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A)明知違背法令
(B)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C)因而獲得利益
(D)行為人不以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為必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貪污罪(三))
(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Q: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要件? (D)
(A)明知違背法令
(B)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C)因而獲得利益
(D)行為人不以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為必要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