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謂:「法律文義所涵蓋之案型,有時衡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然過廣,以致將不同的案型,用同一種法律條文來規定。是故,為貫徹規範意旨,顯有進一步類型化,將部分條文文義本來涵蓋的類型,排除到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外」;此係運用下列何種法學方法?
(A)類推適用
(B)目的性擴張
(C)目的解釋
(D)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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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5), B(568), C(197), D(8228), E(0) #630287
統計: A(605), B(568), C(197), D(8228), E(0) #630287
詳解 (共 5 筆)
#910261
法律文義所涵蓋之案型,有時衡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然過廣.....
將部分條文文義本來涵蓋的類型,排除到條 文的適用範圍之外
好好看題目就有答案 他說立法旨意顯然過廣
然後排除到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外
就是縮小範圍 所以答案是 D
將部分條文文義本來涵蓋的類型,排除到條 文的適用範圍之外
好好看題目就有答案 他說立法旨意顯然過廣
然後排除到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外
就是縮小範圍 所以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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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4
目的性限縮:是指一個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按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不應該包括這類案件的,故排除該類案件的適用
限縮解釋:為法律解釋方法之一。當法律條文含義過寬,把本不應該適用的事實包括進去了,這時就要將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縮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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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27
謝謝大大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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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880
這題比較像是國文閱讀測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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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756
關鍵字>>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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