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方式的差別,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較司法機關有更大的裁量空間
(B)若無人提起訴訟,司法不得主動針對個案適用法律;行政則可以主動針對個案適用法律
(C)法官獨立審判;行政須受到上級機關指揮監督
(D)法官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拒絕審判;行政機關在法律有瑕疵之情形,亦須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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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1), B(370), C(494), D(7176), E(0) #630291
統計: A(631), B(370), C(494), D(7176), E(0) #630291
詳解 (共 10 筆)
#922465
在釋字第371號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
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
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
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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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948
抱歉 我之前看錯題目要問的內容了
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制定的範圍內裁量,只要是合義務的裁量即可,通常法律會讓行政機關有較大的選擇形式之自由。
司法機關的裁量權較少,以刑法來說最多為在宣告刑時之輕重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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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736
行政機關在適用下列何種規定時,應遵守合義務裁量原則?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
(B)義務人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C)管收期限屆滿者,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D)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
BCD很明確的說甚麼情況作甚麼處分
A要提供"相當擔保", 多少才是"相當", 就是屬於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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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621
簡單來說,司法機關的判決對人民會有較大的影響
故須更加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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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025
法官只能對命令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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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62
法官應以其為審 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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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573
(A)的部分,行政機關的特性為主動積極,司法機關為被動消極之不告不理,及罪刑法定之拘束,故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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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427
A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可能受到上級機關的行政規則及函釋而有所限制
而司法機關是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上不受他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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