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土地徵收之合法性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A)依據職務命令
(B)給予補償
(C)基於公益目的
(D)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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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4), B(311), C(310), D(2220), E(0) #630296

詳解 (共 10 筆)

#1187975

土地徵收之合法要件:

1基於公益目的

2須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3需有必要---比例原則

4需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正當程序原則

5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6須對相對人特別犧牲之損失予以相當補償,且須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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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03
(A)依據職務命令  >依法律
釋字579   國家因公用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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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251

國家徵收人民財產時,下列何者非屬必要條件? 
(A)
應事先獲得人民同意   (B)依據法定程序 (C)給予權利人相當之補償 (D)符合比例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答案:A


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涉及財產權之剝奪 (B)須因公用目的始得為之 (C)應給予合理補償 (D)應儘速發放補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3 年 - 103 司法四等法學知識答案:B

釋字579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

簡單講就是公用+公益都可以,他用字用的是"始得",相對排除公益(公益不得),故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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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408


謝謝提供!!

土地徵收條例 §11   土地徵收之合法性要件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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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04
中標法
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須以法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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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24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土地徵收的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徵收人民土地的各項要件,應授權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詳加規定 
(B)
為了公益,得徵收非公共設施用地的私有土地,不須變更都市計畫 
(C)
土地被徵收是因社會公益而特別犧牲,對所有權人應給予相當補償 
(D)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給,得考量國家財政收入實際狀況而延遲發給

 104 年 - 普考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968答案:C

A.釋字409>>法律予以規範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資依據。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比例原則之限制。是上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然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前述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參考:徵收是最後迫不得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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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435

職務命令: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其所屬人員,就具體個別事項所為的指示;因其係對職務上所應採取的措施下令,故又稱職務命令。由於指令與前述之行政規則,二者均是上級機關與長官指揮監督權的行使,惟其不同處,在於指令係針對個別具體事項,而行政命令中的行政規則係針對一般抽象之事項。

資料來源http://www.pm-seminar.tw/member/53f86cd5727980036b775c468003984c7cbe89e3/53f86cd572798003/965e745ea6/6cd58b66/884c653f6cd56982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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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727

因為有侵害到人民 所以一定要用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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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855
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十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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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57
行程法158條第一項第二款: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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