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與乙約定,由乙於 A 地、B 車或 C 屋中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其稱之為:
(A)替代之債
(B)任意之債
(C)選擇之債
(D)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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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438), C(6956), D(401), E(0) #630314
統計: A(847), B(438), C(6956), D(401), E(0) #630314
詳解 (共 10 筆)
#909881
民法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為、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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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638
任意之債:乃債務人或債權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此種代替權,係屬一種權利,又稱為補充權。例:甲將A畫賣給乙,約定價金50萬,雙方並約定乙也可以用B畫代為交付,若到時候乙沒支付價金也沒給B畫,甲只能請求乙給付50萬價金,因B畫僅是(補充地位)
選擇之債:乃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也;又給付之時、地或方法得選擇者,通說亦認為選擇之債。例:乙欲向甲買A畫,甲告知乙,乙可以用50萬或B畫或C古董或D車以為交付,當乙不能為給付時,甲不能特定要求乙給50萬
種類之債:給付之標的,以該給付物之種類及一定數量之指示者,稱之為種類之債
資料來源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g1300c-2.pdf
http://lineq.tw/q/861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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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050
種類之債,無給付不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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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63
種類之債的前提就是,當事人雙方於當初沒有「特定」買賣標的是哪一個東西,僅以「種類」來表明雙方的買賣契約標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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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575
請問5F:
債權人有代替權時,債務人應為原定之給付是什麼意思?可舉例嗎?
債權人有代替權時,債務人應為原定之給付是什麼意思?可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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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72
請問A和B是什麼呢???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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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004
這是出自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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