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女工懷孕時的保護,下列何者錯誤?(A)女性分娩前後,應停..-阿摩線上測驗
7F 山花 大一下 (2019/11/18)
勞基法§49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C... 查看完整內容 勞基法§49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C) 勞基法§50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A);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D)。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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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Wen Shuhui 高三下 (2023/02/02)
18 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女工懷孕時的保護,下列何者錯誤?
(A) 女性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O
(C) 女性分娩前後而停止工作的期間,其工資一律減半發給 X
(D) 女性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O
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1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B) 女性分娩前後而停止工作的期間,雇主不得將其解僱,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O
勞動基準法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 查看完整內容 18 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女工懷孕時的保護,下列何者錯誤?
(A) 女性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O
(C) 女性分娩前後而停止工作的期間,其工資一律減半發給 X
(D) 女性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O
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1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B) 女性分娩前後而停止工作的期間,雇主不得將其解僱,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O
勞動基準法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1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來源出處: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18 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女工懷孕時的保護,下列何者錯誤?(A)女性分娩前後,應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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