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其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規定為何?
(A)免徵
(B)減徵 20%
(C)減徵 40%
(D)減徵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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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8), C(90), D(2), E(0) #410315
統計: A(221), B(18), C(90), D(2), E(0) #410315
詳解 (共 3 筆)
#614595
平均地權條例第42-1條: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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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838
土地稅法§39-1: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
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
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
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
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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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808
取得抵價地後第一次出售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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