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訴願決定前,通知下列何者參加訴願?
(A)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
(B)訴願人之共同權利人
(C)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將受不利益之第三人
(D)訴願人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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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2), B(141), C(4086), D(190), E(0) #281759

詳解 (共 5 筆)

#226983

訴願法第二十八條(參加訴願)

Ⅰ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Ⅱ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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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42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訴願人之利益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
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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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997
訴願法  28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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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234

簡單來說,《訴願法》第 28 條的意思是:


1. 跟訴願人立場相同的人(例如一起受影響的人)可以請求參加訴願,或者如果主管機關覺得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通知他們參加。


2. 如果訴願決定會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例如,原本的行政處分被改變,導致某個人受損),那麼主管機關在做出決定之前,一定要通知這些人參加訴願程序,讓他們有機會表達意見。



所以,這條法律的重點就是:

讓跟訴願人有相同利益的人可以參加討論。

如果訴願的結果會讓別人受到影響,那主管機關要通知他們,讓他們有機會發聲。




雖然《訴願法》第 28 條提到「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參加訴願」,但這裡的關鍵點是 「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也就是說,這類人可以申請參加,但不是一定會被通知。

而選項 (C)「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將受不利益之第三人」,法律明確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這表示這類第三人是必須被通知的,不像 (A) 只是「經允許才可以參加」。

因此,(C) 比 (A) 更符合「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的要求,所以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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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84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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