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的直轄市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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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oyo 高三下 (2018/05/05)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 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 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8/1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