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政府採購法第86條所稱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係指:
(A)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B)曾執行律師、會計師、 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C)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 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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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2), D(295), E(0) #207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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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447
法源依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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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54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前條第一項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
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
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
四、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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