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 (A)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