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丙與丁分別共有 A 地,登記為 A 地之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丙與丁成立分管契約,約定由甲占有、使用收益與管 理 A 地,甲讓與其應有部分於戊。下列何者正確?
(A)戊因不知有該分管契約,其效力不及於戊
(B)戊因不知有該分管契約,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其效力不及於戊
(C)戊因不知有該分管契約,且就其不知無重大過失,其效力不及於戊
(D)該分管契約因未經登記,故其效力不及於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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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96), C(157), D(498), E(0) #3225489

詳解 (共 5 筆)

#6082073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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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592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9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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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923

第 826-1 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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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10
民法§826-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2.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3.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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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之不動產分管契約須經登記後方能約束受讓人戊。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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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833
民法826-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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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5249
未解鎖
民法 第826–1條 1.不動產共有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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